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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男,19**年5*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青龙街道**社区**街。2013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4年12月20日在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刑满释放;2018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杨**到德江县城南新车站内,利用乘客上下车人多拥挤之机,将准备上车的被害人赵**所背的背包内的一钱夹扒走,钱夹内有现金人民币2200元、驾驶证一本、银行卡一张、社保卡三张。赵**发现钱包被盗后报警,民警当日从杨**家中扣押了被盗物品,并将被盗物品返还给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杨**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杨**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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