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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528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经过惠州市惠城区**甜品店门口时,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此处的一部来电牌充电宝箱子以及箱子里的七个充电宝搬到自己的三轮车上后离开现场。该充电宝箱子已被缴获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9日凌晨4时0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骑着三轮车继续在**街道寻找作案目标,来到**医院对面*甲便利店门口时,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此处的一部街电充电宝箱子以及箱子内的四个充电宝搬到自己的三轮车上后离开现场。经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个街电充电宝共价值378.64元。

3.2020年8月29日2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骑着三轮车在惠城区**寻找作案目标,来到惠城区***乙便利店门口时,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此处的一部街电充电宝箱子以及箱子内的7个充电宝搬到自己的三轮车上后离开了现场。该充电宝箱子已被依法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经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七个街电充电宝共价值662.62元。

4.2020年8月29日2时5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骑着三轮车在惠城区**寻找作案目标,来到惠城区**酒店旁边*丙便利店门口时,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此处的一部街电充电宝箱子以及充电宝箱子内的两个街电充电宝搬到自己的三轮车上后离开现场。该充电宝箱子已被依法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经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个街电充电宝共价值189.32元.

因街电充电宝箱子是专业设备,市场无销售,被害人无法提供相关的价格证明,暂无法对涉案4部街电充电宝箱子进行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年内盗窃他人财物4次,共价值人民币1230.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朱惠婷

                              检察官助理:彭建嘉

                              2020年12月16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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