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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12000********,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拘留,2020年9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惠阳区**路**号北侧路边,发现一辆被害人刘某某的白色宝马轿车车门未锁,见四周无人便钻进车内翻找财物,找到一个黑色手提包并把包里面的4570元现金拿走,随后拦下一辆载客摩托离开现场。被告人杨某某将盗窃所得财物中的4500元存入其名下尾号为603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后将盗窃的4570元赃款均用于日常消费。8月2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幼儿园美容美甲店门前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银行卡1张、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万春杨

                              检察官助理 尹丽君

                              2020年11月1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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