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县**镇****村* 组。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小区**街。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公寓,发现该小区**栋**单元****号家中无人,即用开锁工具开锁,将房门打开后,进入房间,窃得现金2490元并逃离现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鸣
检察官助理:于婧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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