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了被害人相关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江淮汽车(车牌号:川MP****) 至龙泉驿区大面信山路,用其车上的千斤顶和轮胎扳手将受害人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川A7**** 的白色起亚汽车的两个车轮盗走。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80元。2020年7月29日,受害人戚某某为被告人杨某某出具了谅解协议书。
2.2020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江淮汽车(车牌号:川MP****)至龙泉驿区大面金地路,用其车上的千斤顶和轮胎扳手将受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日系蓝鸟牌轿车的两个车轮盗走。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60元。
3.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江淮汽车(车牌号:川MP****)至龙泉驿区大面五星蕊园小区旁的公路边,用其车上的千斤顶和轮胎扳手将受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川AD****的一辆灰色日产车的两个车轮盗走。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和认罪认罚文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