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捕前住**镇**村**街**号。因谎报警情于2018年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25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在扎兰屯市枫迪网吧内,被告人杨某某趁被害人崔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吧台的小米黑鲨游戏手机盗走。经扎兰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米黑鲨游戏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66元。
2019年10月8日19时许,在扎兰屯市正阳办事处忠信电竞馆内,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吧台附近充电的小米9手机盗走。经扎兰屯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小米9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曲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谅解书》各1份。
4.《换押证》4份。
5.散页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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