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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新蔡县**路中段,将**理发店吧台抽屉内的30元现金盗走(已追退)。

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新蔡县**路北的**蛋糕店,将蛋糕店收银台内的3500余元现金盗走(已追退)。

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新蔡县**广场东侧,将**麻辣烫吧台内的200余元现金和一部OPPO手 R11手机盗走,被盗手机鉴定价值1457元(已追退)。

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新蔡县**路中段,将**汉堡店吧台内的700余元现金盗走(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柏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新价认字(2020)22号文;

5.勘验笔录:对商贸路大拇指店被盗现场的勘验;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梅

检察官助理:王素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0页。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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