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新蔡县**路中段,将**理发店吧台抽屉内的30元现金盗走(已追退)。
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新蔡县**路北的**蛋糕店,将蛋糕店收银台内的3500余元现金盗走(已追退)。
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新蔡县**广场东侧,将**麻辣烫吧台内的200余元现金和一部OPPO手 R11手机盗走,被盗手机鉴定价值1457元(已追退)。
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新蔡县**路中段,将**汉堡店吧台内的700余元现金盗走(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害人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柏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鉴定意见:新蔡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新价认字(2020)22号文;
5.勘验笔录:对商贸路大拇指店被盗现场的勘验;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梅
检察官助理:王素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0页。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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