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姓名),曾用名杨某甲,绰号猴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昆明市五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18日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至本市五华区**路**电信一楼**之家超市,用手扒开玻璃门进入店内盗窃香烟、电子烟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83元),后携赃潜逃,销赃挥霍。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58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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