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号。2013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6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进入被害人居住的昆明市西山区**房**村**号**楼房间,盗窃被害人侯某某放置于房间内的一部粉红色OPPO牌手机。被盗手机未追回,价值不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释放证明;2.证人张某某、太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作案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自丽琼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DVD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