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杨佳磊,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5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武川县可镇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佳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佳磊到武川县可镇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王某某家门口,从管道井中取出备用钥匙,打开王某某家门后从门右手边的鞋柜上偷走一部OPPO手机和包内的些许现金。当日上午10时左右,杨佳磊再次到王某某家,使用备用钥匙打开门之后,到南侧大卧室从靠北墙的衣柜里的包内偷走现金和一对黄金耳钉。之后杨佳磊将盗窃来的手机扔到园中苑小区外面“爱就推门”玩具品牌旗舰店门前的树坑内,将两次盗取的现金到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分三次存进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卡号62284808782********),将盗窃来的一对黄金耳钉卖到明珠电力宾馆西侧的洺泽珠宝店,得赃款人民币1164元。
2020年7月3日8时左右,被告人杨佳磊到开锁店找李某某一起到王某某家开锁,因开锁需要时间过长,杨佳磊离开,此次王某某家门未被打开,杨某某未窃得物品。
案发后,杨佳磊退赔王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因OPPO手机与黄金耳钉属灭失物,无法进行估价。被告人杨佳磊将盗取的现金以及所得赃款总计人民币21764元,全部用来个人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佳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佳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被害人同意进入被害人住所盗取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佳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杨佳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莉
检察官助理:袁之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武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