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洪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洪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 月15 日至2020 年7 月6 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镇**村**组被害人洪某某经营的杂货店内,使用被害人洪某某手机,趁其不备多次通过发红包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自己本人的微信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38750 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36000元并得到被害人洪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收条等书证;
2. 被害人洪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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