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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宝应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7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0年10月7日释放。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盛燚磊、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采用爬窗、乘隙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四起,共窃得人民币16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溪城雅苑16幢丙单元楼道口处,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赵某某电动三轮车内人民币30元。

2.2020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溪城雅苑7号楼地下车库东北侧停车位,采用爬窗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邱某某电动三轮车内人民币100元。

3.2020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溪城雅苑7号楼地下车库西北侧停车位,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顾某某电动三轮车内人民币 25元。

4.2020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溪城农贸市场北门西侧炒货水果大卖场门口,采用乘隙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电动三轮车内人民币7元。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直溪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玲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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