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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某,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4********汉族小学,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电动三轮车内捡到被害人丁某某丢失的手机,当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利用丁某某手机微信在徐州市贾汪区耿集街许某某批发超市以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盗刷现金700元。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又利用丁某某手机微信在耿集街一包子店以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盗刷现金1000元,在耿集街海信专卖店以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盗刷现金2800元,共计盗刷现金450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该钱款归还丁某某,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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