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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京口区**路**号**幢**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京口区伊尔萨洗衣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挎包一只、OPPO牌A59S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2、2019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京口区南门外大街附近的中国体育彩票站点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人民币800元。

3、2020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京口区第一楼街附近的中国体育彩票站点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已确定中奖的彩票一张,后在其他彩票站点兑奖得款人民币87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还赃款、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

1885285****,8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委托调查函》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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