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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9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乡**村**号,2017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昌县八一乡八一村溪南自然村村旁袁某某、阮某某夫妇居住的棚户外,从该棚户后门门缝伸手进去拉开门栓,进入棚内卧室,盗取抽屉内现金一百零九元人民币,被袁某某、阮某某夫妇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被害人袁某某、阮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跃清

(院印)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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