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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7********,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七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七次窜至江西省鄱阳县、乐平市、贵溪市进行盗窃,盗得财物共计44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骑蓝色二轮踏板摩托车杨某某窜至上饶市鄱阳县**乡**村,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家的大门关闭但未上锁,即进入该房屋内实施盗窃,被张某某发现后,杨某某逃离现场,摩托车被遗留在张某某家附近。

2.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乐平市**镇**村,发现被害人吴某甲家平房的大门上是挂锁,即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破坏挂锁之后进入屋内盗窃,之后逃离现场。

3.2019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乐平市**镇**村,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家平房的大门未关,即进入该房屋内进行盗窃,被徐某某发现后将其抱住,杨某某挣脱之后逃离现场,其外套及老虎钳遗留在徐某某家。

4.2019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窜至乐平**镇**村,发现被害人夏某某家的大门是挂锁,即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破坏门锁后进入屋内盗窃,之后逃离现场。

5.2020年4月20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贵溪市**厂附近的一处鱼塘,发现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赣LK****号白色双狮牌踏板摩托车,且车钥匙插在钥匙孔处,即发动该摩托车后迅速驶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40元。

6.2020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骑着盗来的赣LK****号摩托车窜至贵溪市**镇**村**组,发现被害人毕某某家比较偏僻,即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破坏门锁后进入屋内盗窃,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摩托车被遗留在毕某某家附近。案发后,该摩托车被发还被害人吴某乙。

7.2020年5月6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320国道贵溪市****小区门口,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1栋4单元人行道旁的无牌红色踏板助力车,即从助力车坐垫下面盗得车钥匙,发动该助力车后迅速驶离现场。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2130元。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乐平市被抓获,同日被乐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6日,杨某某在贵溪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和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吴某乙、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彭泽君

检察官助理:张筱婷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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