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73********,汉族,文盲,住沐川县**镇**村**组**号,农民。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4日被沐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仁沐新高速20标段位于沐川县利店镇大田村5组小龙门(小地名)工地内的钢材,存放于自己家中,2020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联系**镇**废品回收站周某某到自己家中收购钢材时,被在工地巡查的高速公路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民警到场后,当场挡获杨某某和其所盗窃的各种钢材,依法扣押并称重后返还被害单位。经认定,被盗的钢管、盘扣等各种钢材价格为146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燕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