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捕前居住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2019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7日补充侦查后重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C座2406教室盗窃被害人安某某红包中现金人民币200元。
2、2018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C座1412教室盗窃被害人刘某甲钱包中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19年1月1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在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C座3504教室盗窃被害人李某甲钱包中现金人民币480元。
4、2019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C座1102教室盗窃被害人刘某乙钱包中现金人民币450元。
5、2019年3月13日中午13点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在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C座2307教室盗窃被害人艾某某钱包中现金人民币600元。
6、2019年3月中旬某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C座3401教室盗窃被害人赵某某钱包中现金人民币300元。
7、2019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C座3605教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钱包中现金800元。
8、2019年4月27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在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C座3606教室盗窃被害人曹某某钱包中现金人民币800元。
9、2019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C座3601教室盗窃被害人宋某某钱包中现金人民币100元。
10、2018年10月19日早7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在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C座1509教室盗窃被害人李某乙钱包中现金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秦丽芹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