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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村,群众,农民。2008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2000元。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博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村,群众,农民。2015年12月16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博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2020年9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博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事先商议,由被告人郑某某收购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电动自行车: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博野县**商业街内盗窃一辆可爱鸟牌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款200元收购该车辆。经博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窃的可爱鸟牌电动自行车于2020年7月1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84元。

2020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博野县**小区盗窃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款300元收购该车辆。后该车以1100元的价格销售,被告人郑某某得赃款800元,被告人杨某某得赃款300元。经博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2020年7月2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91元。现该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失主。

2020年7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博野县**小区盗窃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郑某某收购该车辆并进行销售。经博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窃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于2020年7月2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67元。

2020年7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博野县东街**饺子馆饭店大门洞内盗窃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款350元收购该车辆。经博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窃小鸟牌电动自行车2020年7月2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53元。现该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失主。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车带被告人杨某某到保定市蠡县,被告人杨某某在蠡县**宾馆门口盗窃一辆捷马牌电动自行车,被告人郑某某将盗窃车辆拉回自己家中,并通过微信向杨某某转款300元。经博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窃的捷马牌电动自行车于2020年7月2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93元。现该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失主。

2020年7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博野县前街**油加油站车棚内盗窃一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被告人杨某某将该电动自行车交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转款300元。经博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窃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于2020年7月2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12元。现该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丽

检察官助理:任奕诺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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