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人,住本村。2010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饶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500元。2013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1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饶阳县人民法院撤销前罪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罪所判处拘役余刑一个月零一天,罚金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某(已判)、刘义(已判)等人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解码器、撬棍等作案工具,到河北省安国市**北街与**路交叉口将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冀F5V705,所有人:冯晨)盗走,后又在保定清苑区**小区东门,将冉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冀F*****)及沈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冀F*****)盗走。后李某某等人将三辆车变卖。经鉴定陈某某被盗的奥德赛价格为239698元,冉某某被盗车价格225000元,沈某某被盗的奥德赛商务车价格为24846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冉某某、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亮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藁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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