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镇**村。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匡某某(已判刑)在霸州市**镇一街盗窃王某某车牌号为冀R9****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2月28日,杨某某到霸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霸州市涉案资产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金森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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