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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4********,汉族,高中肄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住长垣市******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新乡市**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及值班律师董丹丹、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长垣**有限公司仓库内分拣被害单位新乡市**有限公司快递时,将不在本人配送范围内的赵某某快递盗走。该快递系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6793.7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4.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陈述: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徐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被追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淑娟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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