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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0524199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捕前住沽源县**小区底商(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叙永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沽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沽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到沽源县平定堡镇天伦苑小区南侧底商“梵匠形象设计”门前,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摩托车车锁破坏并将车盗走。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信等;

(2)​ 物证:作案工具钳子一把等;

(3)​ 被害人梁某某陈述;

(四)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 沽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 现场勘察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七)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毓胜

检 察 员:刘秀峰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沽源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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