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5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望谟县**街道***村*组,现住黄岩区**街道**号。2010年7月28日因吸毒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欲窃取黄岩区北城街道张唐村(原坎头张村)村大楼前面空地堆放的两堆钢板,在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需要货车司机魏某某帮忙拉模料为由,让魏某某将堆放在张唐村村大楼空地上的两堆钢板运走,后销赃得款14000元。经鉴定,上述钢板的价格为30617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黄岩区北城街道鑫易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复印件、手机微信截图、天网监控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侯某某、虞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45#钢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月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