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村**组**号,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0日年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三亚市**社区**巷**号楼,进入被害人林某甲及家人租住的一楼阁楼房间,盗走挂在挂钩上的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500元,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6日被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存款信息、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林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人员记录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入户窃取被害人财物人民币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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