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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2034号

被告人杨帝海,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2011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7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29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201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帝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杨帝海到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村东街40号门口,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喜德盛牌山地车盗走,其后逃离现场。

2015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杨帝海到深圳市南山区****路****公寓**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其后逃离现场。

2016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杨帝海到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坊**栋***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其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帝海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人像比对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帝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帝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百佳

202018

附:

1.被告人杨帝海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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