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栋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余某某的人民币现金593元。
2019年11月26日0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栋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红色坚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20元)。
2019年12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栋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龙某某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和现金人民币520元。当日,民警将杨某某抓获,并缴获部分涉案款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卓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光盘1张、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部分涉案款物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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