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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一名同乡(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银富登银行门前自行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喜德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后,杨某某分得人民币100元。

2020年3月22日7时许,杨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吉大道上木古社区新河路1巷**号楼下,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杨某某将电动自行车以人民币150元卖给一名路人。2020年4月20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0年4月20日18时许,杨某某伙同一名同乡(另案处理)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棉湾地铁站D出口,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加州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后,杨某某分得人民币150元。

2020年5月15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黄某某、聂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莉霞

检察官助理:林杰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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