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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2010年6月21日因盗窃被淳安县公安局决定不予处罚;2013年8月3日因盗窃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4月29日因盗窃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6月1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至淳安县**镇**村**号杨某乙家,爬阳台进入室内,窃取杨某乙的母亲余某某(已去世)信用社存折一本(余额人民币 4736.74元)。同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持该存折到淳安县**镇信用社支取存折内的人民币4500元,用于自身消费。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有多次盗窃前科劣迹,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志长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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