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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6年8月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7时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经过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一楼被害人李某某出租房,见屋内无人,趁机进入,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柜子上的一部红色VIVO手机予以窃取,后以300元的价格销赃。现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监控截图、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滨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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