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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组。2011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敲诈勒索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因犯诈骗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杨*在渭南市临渭区仓城路与胜利大街十字****小区东门外停车场砸坏被害人吕**的棕色奥迪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5000元左右、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天骄圣地香烟(粗支) 三条、荷花香烟(细支) 一条,及翡翠貔貅一个。经评估,本次盗窃物品价值7150元。

2.2019年11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杨*在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与仓城路十字向东100米左右的****烟酒店门口砸坏被害人刘**的黑色途观车玻璃,盗窃车内黑兰州香烟三十五条、中华牌香烟(软中) 十二条,黄鹤楼1916香烟(粗支) 六条、黄鹤楼1916香烟(细支) 2条及53度飞天茅台一瓶。经评估,本次盗窃物品价值22435元。

3.2020年1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杨*在渭南市临渭区人大综合楼外砸坏被害人张**1车玻璃,盗窃车内53度飞天茅台酒一箱、蓝色华为mate20手机一部、现金几十元及银灰色马甲一件。经评估,本次盗窃物品价值15555元。

4.2020年1月9日3时许,被告人杨*在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与解放路丁字路口砸坏被害人张**2白色汽车玻璃,盗窃车内43度飞天茅台酒4箱、53度飞天茅台酒4箱、1.3L(43)度飞天茅台酒2瓶、天骄圣地香烟(细枝) 16条,现金16000元左右。后杨*将本次盗窃的烟酒以76480元卖给梁**。经评估,本次盗窃物品案发时价值92576元。

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合计158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杨*量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毛莉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杨*现羁押在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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