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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30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湖北东风**学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乡**村**组,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人杨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33号湖北东风高级技师学校学生公寓2栋104宿舍,私自以王某某身份证注册京东白条,并在青松食品专营店购买一份价值69.8元(实际支付64.8元)的零食大礼包,后被其食用。

2.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33号湖北东风高级技师学校学生公寓2栋104宿舍,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将王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2000元转走,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3.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超人网吧,私自登陆王某某京东白条,为自己的QQ账号充值30元Q币,后全部用于购买游戏装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电子物证提取、手机盗刷截图、户籍信息、被告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2.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浙云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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