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来到******专卖店,以试车名义将店内一辆待售的白色嘉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收的证据清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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