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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产业园**城**栋**单元**室。因盗窃,于2019年12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2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同年4月10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区**产业园**小区,见**号商铺未上锁,盗走小区物业公司放置于该商铺内的捷顺牌JSDZ0207A-05-R-G型数字道闸2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变卖至**产业园**村**湾李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次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将该商铺内捷顺牌JSDZ0207A-05-R-G型数字道闸1台盗走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变卖至李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同年12月6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至该小区某商铺欲盗窃店内铜芯线时,被物业管理人员当场抓获并移交接警而至的公安人员。经鉴定,上述被盗3台捷顺牌JSDZ0207A-05-R-G型数字道闸价值共计人民币9360元,案发后被扣押并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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