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5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8********,汉族,初中文化,电脑维修工,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洪山区湖北**大学**号楼**楼**实验室内维修电脑时,盗得“海力士”DDR4代内存条三根、“英伟达”QuadroK1200显卡一个、“英特尔”XeonE3-1225V5CPU一块。经鉴定,被盗物品共折合价值人民币2456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截图、短信记录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继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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