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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9408076919,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号**单元**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樊城区**路**小区盗窃作案五起,盗得各种物品及现金共计人民币1.2264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樊城区**路**小区**室,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苹果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26元)。

2.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樊城区**路**小区**室,盗得被害人H某某现金人民币350元、银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无法鉴定)。

3.2019年7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樊城区**路**小区**室,盗得被害人郭某甲金项链四条、金吊坠一个、浪琴手表和阿玛尼手表各一块(均无法鉴定)。

4.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樊城区**路**小区**室,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玫瑰金苹果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24元)、苹果mini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64元)、浪琴手表一块(无法鉴定)。

5.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樊城区**路**小区**室,盗得被害人郭某乙现金人民币4000元。

涉案浪琴手表、阿玛尼手表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H某某、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陈述;4.襄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结论书;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虹

2020年3月13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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