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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州**路**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31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白色豪爵牌踏板二轮摩托车,从黄州区宝塔大道军民二路29号家中出发,沿沿江路、西湖二路骑行,21时许,来到西湖二路车站小区院内,发现该小区二栋5单元302室无人,便用事先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该房屋入户门,进入屋内,在卧室翻找时被回家的被害人李某某夫妻撞见,杨某甲随之被李某某控制,随后李某某妻子报警,后交给出警民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原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搜查笔录一份、现场指认笔录一份;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此次因杨某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骄阳

检察官助理:唐钦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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