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号**号。2020年6月26日,因吸食毒品和盗窃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张某某在双清区**路通程电器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杨某乙的1辆红色电动车偷走。
2020年8月12日21时许,杨某甲在双清区**路“中国**”店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的1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
2020年8月17日15时许,杨某甲在双清区**巷**路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的1辆红黑相间台铃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上述三台电动车市场综合价格为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领条、发票、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监控截图、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有吸毒劣迹,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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