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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窜至本市**区**街道**工地工棚盗窃手机、香烟等物品,共计盗窃手机6台,黄色**香烟3包,经鉴定,其中一台华为mate10手机和3包香烟价值人民币共计1724元(其他5台手机因型号不祥,无法鉴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区**街道**工地工棚**栋**宿舍用钳子将门上铁丝剪断后进入房间,将床上的一台黑色华为mate10手机和一台银白色的杂牌手机盗走,后在**附近将两台手机以100元销赃。

2、2019年12月8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区**街道**工地工棚**栋**宿舍用钳子将门上铁丝剪断后进入房间,将床上的一台黑色oppo手机和一台绿色的华为手机盗走,后在**附近将两台手机以160元销赃。

3、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区**街道**工地工棚**栋**宿舍用钳子将门上铁丝剪断后进入房间,将床上的一台vivo手机、三包**香烟和一张公交卡盗走,后在**附近将手机和三包**香烟以110元销赃。

4、2019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市**区**街道**工地工棚**栋**宿舍用钳子将门上铁丝剪断后进入房间,将床上的一台白色oppoA31U手机盗走,正准备离开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被盗手机已退还被害人。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手机卡以及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钢丝钳的照片;2、书证: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黄某乙、邹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以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杨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延庆

代理检察员:綦小燕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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