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镇**村***队**号,现住环县环城镇天元商城**号,餐饮业个体劳动者,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甲系朋友关系。2019年12月21日8时许,杨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确认李某甲已离开租住屋后,便骑着电动车来到其位于环县环城镇河对坡的租住院,翻窗进入李某甲妹妹李某乙的租住屋,盗取现金3800元及总价值为2754元的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钉一对。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将赃款赃物全部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测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江龙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182********)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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