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7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甘肃省徽县**镇**花园*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徽县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因殴打他人被徽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处理。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6时许,被告人杨双银从朋友苟某某位于徽县城关镇**大厦*单元的家中离开,在该单元楼道口看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白色日产牌越野车后备箱开着,杨某某观察发现车主不在,且周围无人,便打开何某某机动车副驾驶车门,将何某某放在扶手箱旁的黑蓝色钱夹内的4400元盗走,随后将钱夹放回原处,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一份。
量刑情节证据:1.书证: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荣
检察官助理:温丽红 陈海燕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徽县**镇**花园*号楼***室。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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