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4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号楼**单元**楼。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2日被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8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9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电缆钳窜至本市碑林区西安理工大学大学伺机行窃。在该校教学2号楼一楼大厅内,被告人杨某某用电缆钳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捷安特ATX670山地自行车(经评估价值1273元)一辆,后逃离现场。
2.2015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携带电缆钳窜至西安理工大学。在该校教学1号楼门前,盗窃被害人杨某某一辆白色美利达勇士600型山地车(经评估价值1118元)。杨某某盗窃得手后欲从学校东门逃离时,被门卫抓获并报警。被盗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晓溪
检 察 员:李 楠
2015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