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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县*****组。因犯盗窃罪1988年12月2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无法收押2019年9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2日被许 昌 市 公 安 局 魏 都 分 局刑事拘留,因病无法收押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7月21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路立交桥西端,沿桥北小路往东行驶100米至路北无名模具加工厂内,盗窃一个钢制模具一套。之后卖给许昌市魏都区***道**桥西河堤往北100米路西**废品收购部,获赃款315元自肥。2019年9月22日,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模具价格认证结论为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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