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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9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   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德江县******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4月2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背着其女儿(幼儿)从德江县楠杆乡长远村火石坪组到楠杆乡兴隆社区上坝组一巷子中,见杨某奇家门未关且家中无人,便进入杨某奇家二楼卧室,用扳手撬开桌子抽屉锁,盗走杨某奇存放在抽屉中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币种下同)、两张银行卡及两本存折。被告人杨某某离开杨某奇家后,进入该组村民杨某超家一楼卧室,盗走杨某超存放在枕头下的现金2900元。同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楠杆乡信用社使用盗窃所得的银行卡及存折取钱,通过其中一张载明密码的农业银行卡分两次取出现金300元(卡中被扣除手续费4元),两本存折及另一张银行卡因无密码未能成功取现。同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楠杆乡兴隆社区回家途中,进入楠杆乡大土湾村仙神洞组李某某家二楼卧室,撬开卧室内的木箱,盗走李某某存放在木箱中的现金2300元。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所得现金均用于偿还其手机赌博所欠赌债。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楠杆乡长远村火石坪组家中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还了三被害人被盗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领条、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王某萍、王某艳、周某某、张某奇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奇、杨某超、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楠杆乡信用社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全部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朱梦青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方式:1870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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