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自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思南县城区域内实施了11次盗窃,共盗得手机8台、现金人民币2600元等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在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思丰财富广场“**”当服务员时,将店内收银台内的1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该1000元被杨某甲用于日常花销。
2、2019年9月18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冷某某放于思南县**街道办事处**宾馆大厅沙发上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盗走。
3、2019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岳某某放于思南县**街道**楼**号房间的一部红色VIVO X21手机以及手机壳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25元。
4、2020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进入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宾馆**房间内,将被害人龚某某放于房间床头柜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龚某某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杨某甲将盗窃所得的1200元现金用于日常花销,其余物品被其丢弃。
5、2020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张某甲放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处收银台旁桌子上的白色OPPO R9手机盗走,后杨某甲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思南县城“**手机维修中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6、2020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彭某某放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江岸名都**店内的墨绿色手提包盗走,杨某甲翻找包内无有价值物品后将该包丢弃。
7、2020年3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杨某乙放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店内桌子上的墨绿色OPPO R17手机以及手机壳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后杨某甲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了思南县城“**手机维修中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8、2020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店内,以需要购买二手手机为由,让售货员张某乙将一台二手白色苹果6手机拿给其看,张某乙将手机拿给杨某甲后,杨某甲趁张某甲去招呼其他顾客时将该手机盗走。
9、2020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黄某某放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店内的一部红色vivoX21手机盗走,并利用该手机支付宝中的花呗盗刷了人民币385元。后杨某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思南县城“**手机维修中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10、2020年4月1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张某丙放于思南县**街道**村**前台沙发旁边桌子上的一部粉红色VIVO Y3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
11、2020年4月14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被害人张某丁放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门前摊位上的一部粉红色VIVO X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4月14日,思南县公安局民警在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江岸名都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归案,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人口信息查询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戊等6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杨某乙等11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有限公司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同步讯问视频、现场指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胜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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