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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7311972********,苗族,文盲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路花溪往贵阳方向四方河下坝槽右边人行道旁时,发现地上有零散铝方条,其将铝方条捡起后,又徒手将挂在墙上安装好的的几十根装饰铝方条盗走,共计盗窃铝方条92根,经鉴定,被盗的铝方条共计价值17112元。杨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盗物品发票;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1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夏宏宇  

                                2021年2月5日

附: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三江医院)

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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