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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博物馆旁**门市,群众,不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个体,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赤水市桫椤博物馆附近,趁“山妹子副食店”门市的U型锁未锁好之机,进入该门市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柜台抽屉里的390元人民币以及库房里存放的贵烟、中华、娇子等23种不同品牌共计123条零3包香烟盗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侦查机关已追回被盗的赃款、赃物并发还失主。

2020年5月6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刘某某被盗的23项香烟于2020年1月25日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8760.00元。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黄海牌越野车(车牌号C5****)及被盗香烟、人民币(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是初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红梅

检察官助理 邹  婷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博物馆旁**门市,联系电话:1878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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