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1月28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都匀市*城*栋*单元*号室,采用铁锹撬砸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得八瓶白酒、两部苹果手机等物品。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的一部苹果6S手机、三瓶老汾酒、两瓶老习酒共价值4930.00元。
2、2020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都匀市***单元*号室,采用撬拉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得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条中华香烟等物品,杨某某将上述盗窃所得物品藏匿于被盗房屋南侧亭子南面的花池内。后杨某某来到旁边的都匀市*单元*号室,再次采用撬拉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窃得一台IPAD平板电脑、一部索尼相机、一条和天下香烟、三十枚纪念币、八枚袁大头银元及现金人民币6800元等物品,杨某某在准备离开时发现警察已出警,遂将盗窃所得的一台IPAD平板电脑、一部索尼相机、一条和天下香烟以及盗窃使用的撬棍藏匿于该楼三楼楼梯间的铁桶上后逃离现场。经贵州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八枚袁大头银元价值3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收款收据单、手机专卖专用票据;户籍证明;2.证人罗某某、姚某某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付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帅燃
检察官助理:汪艳清
2021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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