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5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坝羊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长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到长顺县长寨街道摆托小区,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31栋1单元2楼202室丰某某家中,被丰某某发现后,逃离丰某某家。
2、杨某某逃离丰某某家后,来到该单元5楼502室黎某某家,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黎某某家中,在黎某某家卧室盗窃得一台VIVO手机,一台OPPO手机,和人民币700元。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台手机价值人民币3807元。
3、2020年2月26日凌晨,杨某某在长顺县长寨街道摆托小区盗窃成功后,又到长顺县长寨街道东方明珠小区,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1号楼2单元504室郭某某家中,将郭某某家一台OPPO手机和3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情况、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报案记录、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黎某某、丰某某、郭某某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勘验、检查、辩论笔录: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族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忆娴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长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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