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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37岁,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83********,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贵州省大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被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9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7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金阳路**号发现被害人洪某某家门未关闭,便进入洪某某家中,将洪某某裤兜内现金57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2020年9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孙家坝宝山路**号**楼,用其随身携带的“7”字型塑料片打开被害人周某甲的房门,将周某甲包内现金5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3.2020年9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镇黔洪路合和酒楼侧面**楼,发现被害人曾某某的房门没有关闭,便推门进入,将曾某某裤兜内现金3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4.2020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商业街公安局宿舍**单元**楼,利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片打开陈某某家门后,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单肩包中的7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又行至黔西县城关商业街烟草公司宿舍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片打开烟草公司宿舍**号被害人龙某某家的门后将被害人龙某某包中的18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

5.2020年9月11日凌晨5时,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黔金路畜牧局宿舍**号,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片将被害人杨某某家门打开后入室盗取了现金480余元,后逃离现场。

6.2020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幸福村环城路**号被害人周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周某某家的门并没有关闭,便进入周某乙家中,将周某乙裤兜内现金1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7.2020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城南路**号,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片将被害人安某某家门打开后,将安某某放在客厅的包内的现金4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8.2020年9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养护段宿舍**号,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片打开被害人罗某某家门,将罗某某放于卧室中包内的现金47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9.2020年9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黔西县城关茨园路**号被害人黄某某家时发现门没有关,趁机进入黄某某家中意图行窃,在行窃过程中被黄某甲、黄某乙发现被将其控制。后黄某甲报警,杨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刑事案件现场及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盗窃金额共计5700元,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维

                                               检察官助理 汪雪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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